♦ 連續14年榮獲勞動部評鑑AAA特優,外勞服務品質最優公司 ♦       


一、雇主請勿保留或預扣任何外勞財物,開戶也要以外勞的名義開戶。

二、每個月應付費用:
‧基本薪資為廠工新台幣23,800、看護工新台幣17,000。
‧加班費,一天新台幣567元。
‧就業安定費,幫傭新台幣5,000元,看護工新台幣 2,000元,廠工新台幣2,000元。
‧健保費,雇主負擔每月新台幣1058元。

三、就業安定費
‧金額每個月:看護工新台幣 2,000元,幫傭新台幣5,000元,廠工新台幣2,000元。
‧入境第二天算起,直到離境日為止。第一個月不足月以天數計算,每天新台幣67元(幫傭167元)。
‧繳納期限為三十日內,若未以期限內繳納者,每逾一日加徵百分之一之滯納金,最高以一倍為限。
‧受聘之外籍人士,若逃跑,雇主依法呈報並廢止聘僱許可,不必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繳交就業安定費,故主持勞動力發展署所檢附之劃撥單到郵局劃撥即可。務必詳填劃撥單的欄位,並將收據妥善保存。

四、健保費
‧依法每個月雇主支付新台幣1058元,外勞支付新台幣335元(由薪資扣除)。

五、外籍勞工體檢事宜
‧入境後3天內必須做體檢,15天內辦理聘僱許可。爾後之體檢分為第6個月,第18個月
‧第30個月。體檢費由外籍勞工自付。逾期體檢罰款新台幣60,000元整或限期離
境。若體檢不及格,收到衛生局不予核准後14天內遣送出境後才可辦遞補。

六、假期,回國度假,重入境
‧每週有一天假期,每年有七天年假。若外勞不休假應給予加班費。
‧年假時外勞可回國探親,但出境之前應先至移民署辦妥重入境事宜,以免外勞離境後無法再入境台灣。

七、回程機票
(一)由雇主負擔的情況:
‧工作期滿回國。
‧虐待外勞或有違法人權的行為導致外勞要求解約回國。
‧指使外勞做分外的工作,無論被警方捉到遣送還是外勞無法勝任分外的工作而要求回去均由雇主支付遣送費用和機票。
(二) 由外勞自己支付:
‧年假時回國探親。
‧外勞自願提前解約。

八、受監護人往生
如果受監護人往生,自往生日起30日內可由下列幾種方式處理:     
‧變更受監護人。雇主需另有三等親內之受監護人符合申請資格,可續用。
‧轉由其他有資格申請外籍看護工且符合親等關係之親屬繼續使用。親等關係必須為直系血親、三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一親等內之姻親或為祖父母為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
‧透過當地之就業服務中心轉出由其他雇主使用。

九、外籍幫傭或看護工不得私下轉借給親朋好友使用。經被查獲,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十、被撤銷資格之因素
‧未依規定繳交就業安定費。
‧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未依規定替所聘之外國人辦理體檢。
‧經查獲其申請文件有不實者。
‧違反就業服務法或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私下轉換所聘僱之外國人。
‧被監護人往生,而不具其他聘僱資格者。

十一、外勞逃跑之處理
‧外勞逃跑三天後,備妥相關文件至警察局移民署、當地勞工局及勞動力發展署報案。
‧外勞逃跑期間雇主須等待3個月後若仍未尋獲可向勞動力發展署提出遞補申請。如另開具之診斷書為零分者,可再申請另一名外勞。

十二、外勞證件遺失之處理
(一) 護照遺失
‧報警,取得警方之遺失證明書。
‧準備外勞相關文件如護照影印本,居留證影印本,外勞身分證影印本,外勞出生證明影印本。
‧請外勞拍照,依各國的規定,照片的背景顏色有所不同。
‧至外勞國家之在台代表辦事處辦理補發新的護照。

(二)居留證遺失
‧無須報警,備齊相關文件至移民署舉辦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