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部規定看護工為特定用途(僅可從事病患看護),不得從事照顧病患之外其他工作,否則即為違法使用。
申請資格:
申請人與被看護者符合下列一向親等關係:
1、直系血親之尊親屬及直系血親之卑親屬。
2、三等親內之旁系血親。
3、三等親尊親之姻親三親等之卑親屬。
申請條件:
1、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35分以下]。
2、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60分以下]。
3、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有任ㄧ項目失能者]。
4、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0分且於6個月內並情無法改善。
5、持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手冊者,無需至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持有以下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之特定身心障礙手冊申請
1.平衡機能障礙 | 2.智能障礙 | 3.植物人 | 4.失智症 | 5.自閉症 | 6.染色體異常 |
7.先天代謝異常 | 8.其他先天缺陷 | 9.精神病 | 10.肢體障礙 (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 ||
11.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項身心障礙項目之ㄧ) |